• 法律法规
    客户反馈 联系我们
  • 法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拍卖标的
    信息来源:华龙拍卖  发布时间:2010-03-06 08:37:03 已阅读:2425
      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上一篇:总则
    下一篇:拍卖当事人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凤凰办事处 电话:0870-8883988 邮编:657000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served. 版权所有:昭通华龙拍卖有限公司 .
网站备案号:滇ICP备10001722号